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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交通护栏等设施维护服务项目(3年)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0-08-07 10:24:53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乙方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2]SQ[GK]2020008-1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护栏等设施维护服务项目(3年)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399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完成长乐区十八个乡镇、街道范围内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牌、反光柱的巡查、维护及抢修任务。 长乐区范围内交通护栏、反光柱的维护、抢修、日常巡查;交通标志牌修复、校正、拆除(所属区域的非法设置的标志及影响交通设施视距的广告牌等);交通标志牌树枝遮挡修剪及小广告清除;按期完成长乐区内数字城管、12345等相关设施投诉件任务;活动推拉护栏安装、及其完成招标方交办的其他任务(如:设施备品搬运、临时交通组织调整相关护栏拆除、安装,或者因管理需要原有路面护栏的更换、调整)等 3 按有关规定完成长乐区十八个乡镇、街道范围内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牌、反光柱的维护、抢修、巡查任务。在维护期内,招标方另有新建的相关设施,均属于中标方的维护范围。 2379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柒万玖仟元整(¥2379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限3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长乐区公安局

4.3交付条件: 采购人按月进行审核。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部分材料甲供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6.66 合同签订且服务期开始,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中标人在提交当年结算款的正式发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中标人合同总额的六分之一。
2 16.66 合同签订且服务期开始,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中标人在提交当年结算款的正式发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中标人合同总额的六分之一。
3 16.66 合同签订且服务期开始,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中标人在提交当年结算款的正式发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中标人合同总额的六分之一。
4 16.66 合同签订且服务期开始,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中标人在提交当年结算款的正式发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中标人合同总额的六分之一。
5 16.66 合同签订且服务期开始,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中标人在提交当年结算款的正式发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中标人合同总额的六分之一。
6 16.7 合同签订且服务期开始,维护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中标人在提交当年结算款的正式发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中标人合同总额的六分之一。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要求完成小广告清除的、树枝遮挡修剪的、交通标志牌、反光柱校正及修复的、未按要求维护交通护栏类,每次处以违约金500元人民币并责令整改到位,二次(含)以上处以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达到五次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自合同签定后,招标方定期或不定期对维护队人员人数及设备进行清查,检查中发现少1人的,按每人每天处以违约金200元人民币,车辆少1台的按每辆每天处以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 10.3、不接受完成招标方下达零星工程建设的,第一次处以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第二次处以违约金3000元,第三次以上的可终止合同。 10.4、中标方要建立相应数量的巡查和抢修维护组,并按照招标方指 定线路及地点巡查并用钉钉软件签到,未巡查或未定点签到的,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元。 10.5、中标方所有工作人员在日常维护工作期间,应随时接受招标方下达的保障工作和维护工作。不按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元。中标方派驻人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响应的,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元。 10.6、中标方接到接警中心指令后,城区范围应在30分钟内,城区之外应在60分钟内赶到现场开展抢修维护,并第一时间通过现场拍照后利用PDA上传进行到场签到,发现1次到场时间超时的,将处违约金500元,发现未到场维护的处违约金2000元。 10.7、招标方将按合同规定的维护任务,随时抽查巡检记录与维护结果或根据投诉、来件反应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突击性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维护未记录或记录 不完整的,发现一次处违约金500元。 10.8、中标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现场作业,内场外场维护巡查的所有安全责任由中标方承担。现场作业时必须着反光背心,维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及反光路锥等安全防护设施,中标方未按照以上要求保障维护安全性的,发现一起处违约金500元,并自身负责承担在维护期发生的伤亡、财产损失等其他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责任。 10.9、中标方在开展具体巡查维护工作中,应加强主动巡查和及时维护,同时做好录入。无论什么原因(含施工、事故、人为故意)导致的护栏损坏,中标方都必须主动按照及时、完整、安全的原则无条件进行修复维护。因没有巡查到位被招标方检查,每发现一次,处违约 金500元。 10.10、遇到自然灾害(如台风等原因)可能引发护栏倾倒、损坏的,中标方必须及时处置,抢修抢险先保证重点区域,重点保障重要路口路段。同时应根据招标方要求,临时增加抢修人员,全天候二十四小时备勤,完成抢修任务。未按招标方要求的指 定时间、到达指 定地点维护、抢修的,发现一起处违约金5000元。 10.11、在执行特殊任务巡查中,要依照招标方要求和指 定的路线进行护栏的巡查,确保路段护栏整齐、完好,并根据需要安排保障点,进行路口保障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或及时修复的,发现一起处违约金2000元。 10.12、中标方应服从招标方的要求,在招标方要求合理的时限内完成任何形式的全区护栏专项排查,不能按时完成的,每延迟一日处违约金500元。 10.13、除不可抗拒原因,中标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对招标方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供应 商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14、因中标供应 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招标方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供应 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1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供应 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16、中标单位未能在限定的时间内响应并到达现场维护、抢修的达三次以上(含三次),招标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0.17、中标人未按照紧急预案进行响应的,一次性罚款30000元至50000元。 上述违约金从维护经费中直接扣除。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在维护过程中,若出现交通标志牌、反光柱及其配件因受损严重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更换。未按要求进行更换的,发现一次,须支付违约金300元。 14.2、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方规定的巡查路线进行日常维护,使用钉钉软件进行签到打卡。城区范围内每日须巡查2次(须在每天上午8:00前,每天下午14:30前巡查完毕)。长乐辖区228国道、316国道每周应各巡查2次,每条国道须使用钉钉签到打卡不少于10次(其中必须包含每条国道护栏维护的起点和终点)。未按要求进行巡查、未定点签到的,发现一次,须支付违约金300元。 14.3、中标单位须对日常巡查、维护及抢修做详细的记录,并配套建立纸质和电子台帐,未按要求建立台帐的,发现一次,须支付违约金300元。 上述违约金从维护经费中直接扣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乙方: 福建省航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长乐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罗联乡马厝村马铎路2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陈美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8159191977 联系方法: 1595907408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长乐支行
账号:   账号: 110510100100103415

 

签订地点: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

  签订日期:2020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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